甘肃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点击率:523 发布时间:2021-04-15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水污染综合治理,是每个地区当前重要的环保工作。2019年4月15日,甘肃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30 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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